確認收養關係存在
日期
2025-02-23
案號
ULDV-113-親-17-20250223-2
字號
親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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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1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檢察事務官何雨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月7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一、第1行關於「民國前00年00月00日生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前00年00月00日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履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