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收養關係存在

日期

2025-02-23

案號

ULDV-113-親-17-20250223-2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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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親字第1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聰億律師 被 告 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訴訟代理人 檢察事務官何雨軒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收養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 年1月7日所為之民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與正本主文一、第1行關於「民國前00年00月00日生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民國前00年00月00日生」。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玥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履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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