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土地
日期
2024-11-18
案號
ULDV-113-訴更一-4-20241118-1
字號
訴更一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更一字第4號 原 告 廖盈智 訴訟代理人 楊孟凡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萬滉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事件,原告於發 回更審後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及追加原告新臺幣(下同 )9,397,564元,及自本變更訴之聲明暨陳報狀繕本送達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經核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9,397,5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4,060元,因原告前曾 繳納15,949元,尚不足78,11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