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07
案號
ULDV-113-訴-152-2025030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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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152號 原 告 李昆 訴訟代理人 周明昇 被 告 廖科燉 程日東 廖三堅 廖壕灞 廖海杕 廖木水 廖万鬚 廖志宏 廖志明 廖志揚 廖月寶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廖煌斌 被 告 程勝豐 程一哲 廖珮儒 廖崑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 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與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找補表中關於「應補償之人及應負補償金額」之記 載,應更正為「受補償之人及受補償金額」;關於「受補償之人 及受補償金額」之記載,應更正為「應補償之人及應負補償金額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上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