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2-10

案號

ULDV-113-訴-2-20241210-3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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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劉元凱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王蕙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 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 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裁定,限期命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1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按。上訴人已逾限期,仍未繳納,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可查,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 、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李承桓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宛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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