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3-05
案號
ULDV-113-訴-201-20250305-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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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李銘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癸戀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1號拆 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449,1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 7,69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