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3-07
案號
ULDV-113-訴-201-20250307-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01號 上 訴 人 劉癸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銘誌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01號拆 屋還地等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 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732,00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8 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