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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4-11-28
案號
ULDV-113-訴-210-20241128-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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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10號 原 告 廖憲忠 被 告 劉鳳煌 訴訟代理人 廖鴻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四 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因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