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5

案號

ULDV-113-訴-250-20241025-3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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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許惠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悠騰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0號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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