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1

案號

ULDV-113-訴-271-20241121-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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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271號 原 告 黃彥凱 戴慧茹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黃佑民律師 廖芳萱律師 被 告 邱振忠 李炎生 黃春重 黃阮緞 陳宗鴻 翁振芳 張佳蘭即張金鳳 陳瑞堂 許翁錦 翁書凱 翁振義 翁奕玄 張堯盛 張堯坤 陳耀峰 李侑信 郭書銘 高滄汶 郭美霞 高秋煌 賴泳豪 賴科宏 戴勝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17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黃阮緞應就其被繼承人陳幸助所遺坐落雲林縣○○鄉○○○段○○○ 地號,面積六二七四點三四平方公尺土地、應有部分一0000分之 八八0,辦理繼承登記。 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鄉○○○段○○○地號,面積六二七四點三四平 方公尺土地准予變價分割,所得價金由兩造按附表「應有部分比 例」欄所示之比例分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振忠、李炎生、黃春重、黃阮緞、陳瑞堂、翁書 凱、翁奕玄、張堯盛、張堯坤、陳耀峰、李侑信、郭書銘、高滄汶、郭美霞、高秋煌、賴泳豪、賴科宏、戴勝地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坐落雲林縣○○鄉○○○段000地號、面積6,274. 34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如附表所示,原告欲分割系爭土地,然現登記之名義人陳幸助於民國110年5月31日死亡,而陳幸助之繼承人即被告黃阮緞(其餘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迄今未辦理繼承登記,為此請求被告黃阮緞應就其被繼承人陳幸助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880辦理繼承登記。又系爭土地屬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兩造各別持有之面積皆小於0.25公頃,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本文之最小分割面積限制,且為免系爭土地細分造成各共有人分得土地破碎、畸零,故原告主張變價分割系爭土地,並將所得價金依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分配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第2項所示。 三、被告方面: ㈠、被告翁振芳、翁振義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並表示:不同意 將系爭土地變價分割,希望以原物分割或原告將系爭土地應有部分出賣予被告等語。 ㈡、被告陳宗鴻、張佳蘭即張金鳳、許翁錦雖曾到庭,惟未表示 意見。 ㈢、其餘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按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 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民法第759條定有明文。又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依民法第759條規定,共有不動產之共有人中有人死亡時,於其繼承人未為繼承登記以前,固不得分割共有物。惟共有人於分割共有物訴訟中,得請求未辦理繼承登記之共有人辦理繼承登記,合併對其等及其餘共有人為分割共有物之請求。查系爭土地之現登記名義人陳幸助已於110年5月31日死亡,其繼承人即被告黃阮緞(其餘法定繼承人均已拋棄繼承)迄今未辦理繼承登記等情,有土地登記謄本、陳幸助之除戶謄本及繼承系統表、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等資料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原告請求被告黃阮緞應就其被繼承人陳幸助所遺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880辦理繼承登記,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 ㈡、按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 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民法第823條第1項定有明文。原告起訴主張系爭房地為兩造所共有,應有部分比例如附表所示,系爭土地無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之情形,兩造就系爭土地亦無約定不分割之期限等情,業據其提出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為證,復為被告所不爭執,堪信為真實。而被告翁振芳、翁振義到庭明白表示不同意系爭土地以變價方式分割等語,堪認兩造就系爭土地有無法達成協議分割之事實。則原告依上開規定,訴請裁判分割系爭土地,核屬有據。 ㈢、按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所定耕地不得分割,係為防止耕地細 分而設,並非不許耕地共有人以原物分割以外之方法消滅共有關係,故將共有耕地整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共有人,並不發生耕地細分之情形,自不在上開法條限制之列(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6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參考)。復按裁判上定共有物分割之方法,固可由法院自由裁量,不受共有人主張之拘束,但仍應斟酌各共有人之意願、共有物之性質、價格、分割前之使用狀態、經濟效用、分得部分之利用價值及全體共有人之利益等有關情狀,定一適當公平之方法以為分割(最高法院98年度臺上字第2058號、96年度臺上字第108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  ⒈系爭土地使用分區為一般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為農牧用地, 有系爭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附卷可查,故系爭土地自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定之耕地,且為兩造所不爭執,系爭土地既係屬耕地,其分割自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規定之拘束。又系爭土地若以原物分割之方法,則兩造所分得之土地,均未達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本文所規定0.25公頃之分割限制標準,此種分割方法勢將造成該耕地分割過於零散,不利農業經營,故系爭土地倘欲原物分割,則必須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16第1項但書各款所示情形之一者,始能例外允許該耕地進一步細分。否則即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本文規定之限制而不得分割。  ⒉按每宗耕地分割後每人所有面積未達0.25公頃者,不得分割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後所繼承之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本條例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四日修正施行前之共有耕地,得分割為單獨所有。前項第3款及第4款所定共有耕地,辦理分割為單獨所有者,應先取得共有人之協議或法院確定判決,其分割後之宗數,不得超過共有人人數,農業發展條例第16條第1項但書第3、4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土地在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乃為訴外人李裕雄一人單獨所有,嗣李裕雄於91年間出賣予訴外人游尚霖等8人所共有,此有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113年11月13日斗地四字第1130008299號函附卷可稽,則系爭土地在農業發展條例89年1月4日修正施行前非為共有耕地,而系爭土地之共有人係於91年後,分別以買賣或贈與或分割繼承為登記原因登記為所有權人,自難認為系爭土地符合農發條例第16條第1項但書第3款、第4款所定之情形。是以,被告翁振芳、翁振義等人雖主張原物分割,我國民法分割共有物固以原物分割為原則,但本件在法律上顯有困難而不得原物分割予各共有人,僅得考量是否分歸共有人一人所有併價格補償,或採變價分割。  ⒊本院審酌以變價分割之競標方法決定系爭土地價值,對共有 人均無不利,且各共有人尚得於變價時依法參與競標或於共有人以外之人得標時為優先承買,亦給予欲取得原物之共有人選擇之機會,認原告主張系爭土地應予變價分割當屬公平合理之分割方式,足以採取,爰判決如主文第2項所示。 五、又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 有權;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割而受影響,但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者,其權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又前項但書情形,於以價金分配或以金錢補償者,準用第881條第1項、第2項或第899條第1項規定,民法第824條之1第2項第3款、第3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黃阮緞之被繼承人陳幸助於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880已於92年5月26日設定新臺幣6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予訴外人翁再添,翁再添經原告合法告知訴訟後並未參加訴訟,依上開規定,翁再添對被告黃阮緞於系爭土地應有部分10000分之880之抵押權,分割後即移存於被告黃阮緞所取得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價金分配上,準用民法第881條第2項之規定後,抵押權人翁再添對抵押人所得行使之價金分配請求權即有權利質權存在,附此敘明。 六、末按,分割共有物乃具非訟事件之性質,法院斟酌何種分割 方法較能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兩造之利益,以決定適當之分割方法,不因何造起訴而有不同,故原告請求裁判分割共有物雖有理由,惟關於所支出之訴訟費用,應由共有人全體按其應有部分比例負擔,方屬公平,故本院審酌兩造之利害關係,命本件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原應有部分比例負擔。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0條之1、第8 5條第1項但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 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附表: 編號 共有人 應有部分比例 1 邱振忠 10000分之593 2 李炎生 10000分之593 3 黃阮緞(即陳幸助之繼承人) 10000之880 4 黃春重 10000分之685 5 陳宗鴻 100000分之6844 6 翁振芳 100000分之2567 7 張佳蘭即張金鳳 100000分之2567 8 陳瑞堂 100000分之2567 9 許翁錦 100000分之2567 10 翁書凱 100000分之1714 11 翁振義 100000分之857 12 翁奕玄 100000分之3420 13 張堯盛 160000分之5139 14 張堯坤 160000分之5139 15 陳耀峰 160000分之3426 16 李侑信 160000分之3426 17 郭書銘 160000分之3426 18 高滄汶 160000分之6852 19 郭美霞 10000分之1255 20 高秋煌 100000分之2567 21 賴泳豪 10000分之264 22 賴科宏 10000分之264 23 戴慧茹 10000分之765 24 戴勝地 10000分之368 25 黃彥凱 10000分之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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