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贈與契約無效等

日期

2025-01-10

案號

ULDV-113-訴-299-20250110-2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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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9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鄭安汝 鄭羽佞 鄭楷臻即鄭茜予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鄭孟綸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99號請求 確認贈與契約無效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 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6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45,5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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