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19

案號

ULDV-113-訴-340-20250219-2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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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劉 靜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洪介宇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 上訴人對民國114 年1 月24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565,4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1,4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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