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贈與契約
日期
2025-02-07
案號
ULDV-113-訴-37-20250207-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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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正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素珠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7號請求 履行贈與契約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 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54,96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93 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 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