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

日期

2024-11-20

案號

ULDV-113-訴-395-20241120-2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5號 原 告 何益守 訴訟代理人 蔡東泉律師 被 告 林文藝 訴訟代理人 林慶鑫 被 告 林雅慧 訴訟代理人 陳淑香律師 被 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法定代理人 蔡昇甫 訴訟代理人 林義崇 江冠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19日 所為之判決,其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事實理由欄中關於「編號6.22平方公 尺之土地」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編號C,面積6.22平方公尺之 土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所為前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正本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