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0-07

案號

ULDV-113-訴-399-20241007-2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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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399號 上 訴 人 施韋安 被上訴人 張峰瑞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588,22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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