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同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

日期

2025-03-12

案號

ULDV-113-訴-426-20250312-2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26號 上 訴 人 陳吳春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許朝榮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26號協 同辦理負責人變更登記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新臺幣31,20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姵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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