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
日期
2025-02-13
案號
ULDV-113-訴-429-2025021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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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29號 原 告 林文進 吳秀芳 林深源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垚祥律師 被 告 邱瑞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確認被告就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被告應將如附表所示之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將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下稱系爭土地)上如附表所示編號一、二、三之抵押權(下合稱系爭抵押權)登記予以塗銷,係屬因不動產物權涉訟,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規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取得系爭土地,而系 爭土地原為訴外人陳宗輝與其他共有人所共有,為擔保陳宗輝對被告之債務,由陳宗輝分別於民國82年12月29日、83年10月22日、83年10月29日設定如附表所示編號一、二、三之抵押權登記與被告。其後於85年10月17日因陳宗輝對被告負有系爭抵押權擔保之債務,即以買賣為原因,將其系爭土地應有部分移轉登記與被告所有,故系爭抵押權即因混同而消滅。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抵押權之存續期間,清償期亦應約定在該存續期間;如附表所示編號二、三抵押權之清償日期分別為84年10月17日、84年4月26日,迄今已經15年而時效完成,且被告在該債權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內未實行抵押權,系爭抵押權逾除斥期間而消滅。為此,爰依民法第762條、第881條之15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等語。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原告主張其等現為系爭土地之所有權人,而系爭土地原所有 權人陳宗輝前以系爭土地設定系爭抵押權予被告,以為債務之擔保。被告於85年3月20日曾以買賣為登記原因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又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分別於83年12月26日、84年10月17日、84年4月26日屆期,迄今已因15年時效完成,而請求權消滅,且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抵押權人亦未實行其抵押權等情,業據提出土地登記謄本、雲林縣地籍異動索引為證,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規定,視同自認,故原告主張前揭之事實,自堪信為真實。 四、經查,系爭抵押權在被告於85年10月17日以買賣為登記原因 取得系爭土地之所有權時,即因抵押權與所有權人同一人而混同消滅,且觀諸異動索引查詢資料(見本院卷第131至144頁)之記載,系爭土地上並無其他抵押權人或其他物權設定,故系爭抵押權之存續,於所有人或第三人並無法律上利益,依民法第762條之規定,應認系爭抵押權業已消滅。更何況,如認系爭抵押權未因所有權歸屬同一人即被告而混同消滅,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請求權分別至83年12月26日、84年10月17日、84年4月26日已屆清償期,亦已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被告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未實行其抵押權,則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亦應已消滅。是系爭抵押權既已消滅,則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已不存在,堪可認定。 五、從而,原告起訴主張確認被告就原告所有系爭土地上之系爭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被告應將系爭抵押權設定登記予以塗銷,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需 按他造人數提出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 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附表: 編號 抵押權設定標的 抵押權登記內容 一 雲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 ⒈權利種類: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82年 ⒊字號:虎地普字第012277號 ⒋登記日期:82年12月29日 ⒌登記原因:設定 ⒍權利人:邱瑞章 ⒎債權額比例:全部 ⒏擔保債權總金額:最高限額240萬元 ⒐存續期間:自82年12月27日至83年12月26日 ⒑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 ⒒債務人及債額比例:陳宗輝 ⒓設定權利範圍:216分之25 ⒔設定義務人:陳宗輝 二 ⒈權利種類: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83年 ⒊字號:虎地普字第010946號 ⒋登記日期:83年10月22日 ⒌登記原因:設定 ⒍權利人:邱瑞章 ⒎債權額比例:全部 ⒏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60萬元 ⒐存續期間:自83年10月18日至182年10月17日 ⒑清償日期:84年10月17日 ⒒債務人及債額比例:陳宗輝 ⒓設定權利範圍:216分之25 ⒔設定義務人:陳宗輝 三 ⒈權利種類:抵押權 ⒉收件年期:83年 ⒊字號:虎地普字第011220號 ⒋登記日期:83年10月29日 ⒌登記原因:設定 ⒍權利人:邱瑞章 ⒎債權額比例:全部 ⒏擔保債權總金額:本金最高限額200萬元 ⒐存續期間:自83年10月27日至182年10月26日 ⒑清償日期:84年4月26日 ⒒債務人及債額比例:陳宗輝 ⒓設定權利範圍:216分之25 ⒔設定義務人:陳宗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