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等

日期

2025-02-15

案號

ULDV-113-訴-430-20250215-5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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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3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敏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朝銘間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 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4 年1 月21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具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 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並表明上訴理由【且此部分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二、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53,986 元,應補 繳第二審裁判費17,07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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