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15

案號

ULDV-113-訴-448-20250115-2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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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48號 原 告 李富鄰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秋妹 原 告 李湘雯 李家誠 居彰化縣○○鎮○○路○段000巷000號(現於法務部○○○○○○○○羈押 兼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朱美雲 被 告 EVI RAHMA PRATIWI(中文名:阿維,印尼國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6日所為 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李富霖」姓名之記載, 應更正為「李富鄰」。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有如主文所示 誤寫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廖千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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