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2-26
案號
ULDV-113-訴-457-20241226-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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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457號 原 告 楊德城 訴訟代理人 簡承佑律師 賴承佑 楊文興 被 告 楊榮宗 兼 下四人 訴訟代理人 楊東波 被 告 楊伯顯 楊玉仁 楊勝全 兼 上四人 訴訟代理人 楊清嘉 被 告 楊義明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木村 被 告 楊添勝 楊孟輯 兼 上二人 訴訟代理人 楊進雄 被 告 蔡昀真 楊數珠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楊永光 被 告 楊文慶 楊長宏 楊永茂 楊文齊 楊宇寬 楊志成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楊志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共有坐落雲林縣土庫鎮秀潭段五九九、六○二、六○六、六○ 七地號土地,應合併分割如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民國一一三年 十月二十一日之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圖所示: ㈠編號A部分面積五八三‧三五平方公尺、編號F部分面積四八七‧ 七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楊德城取得。 ㈡編號B部分面積二二二‧七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楊數珠取得。 ㈢編號C部分面積六一九‧七三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楊伯顯、楊 清嘉、楊東波、楊玉仁、楊勝全按應有部分六一九七三分之一五四九三、六一九七三分之一五四九三、六一九七三分之一○三二九、六一九七三分之一○三二九、六一九七三分之一○三二九之比例保持共有取得。 ㈣編號D部分面積一二一‧二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蔡昀真取得 。 ㈤編號E部分面積三七九‧九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楊進雄取得 。 ㈥編號G部分面積六七三‧四八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楊志成與楊 志強按應有部分六七三四八分之六二九九○、六七三四八分之四三五八之比例保持共有取得。 ㈦編號H部分面積三三七‧一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楊文齊取得 。 ㈧編號I部分面積三三七‧一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楊永茂取得 。 ㈨編號J部分面積四五四‧七七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楊文慶、楊 長宏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取得。 ㈩編號K部分面積九五‧七平方公尺土地為道路,分歸被告楊文齊 、楊永茂、楊文慶、楊長宏按應有部分三分之一、三分之一、六分之一、六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取得。 編號L部分面積八一二‧六六平方公尺、編號N部分面積二七五‧ 六五平方公尺、編號P部分面積三九七‧八平方公尺、編號P1部分面積五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楊木村取得。 編號M部分面積七一○‧三九平方公尺、編號O部分面積三五九‧○ 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楊義明取得。 編號Q部分面積三三二‧五一平方公尺、編號Q1部分面積六八平 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楊添勝、楊孟輯按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之比例保持共有取得。 編號R部分面積二一一‧九四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楊木村、 楊宇寬按應有部分二一一九四分之二○四四六、二一一九四分 之七四八之比例保持共有取得。 編號S部分面積二六四平方公尺、編號S1部分面積三平方公尺土 地分歸被告楊榮宗取得。 編號道路1部分面積一三九平方公尺、編號道路2部分面積六七 平方公尺、編號道路3部分面積四九八平方公尺、編號道路4部分面積二三三平方公尺、編號道路5部分面積二○五平方公尺為道路,分歸兩造按附表三編號道路1、2、3、4、5之應有部分欄所示比例保持共有取得。 被告楊木村應補償原告楊德城、被告楊進雄如附表一所示金額。 訴訟費用由兩造按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本件被告楊宇寬經本院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坐落雲林縣○○鎮○○段000地號、面積2,133平方公 尺,及同段602地號、面積4,883平方公尺,及同段606地號、面積1,570平方公尺,及同段607地號、面積309平方公尺土地(下稱系爭四筆土地),為兩造共有,兩造應有部分詳如土地登記謄本所示。系爭四筆土地並無不能分割之約定,亦無法律限制分割之規定,因共有人間不能達成分割協議,為求土地之充分利用,為此請求裁判分割。原告主張之分割方案即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民國113年10月2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即附圖甲案所示分割方法,將系爭土地大致按各共有人占有使用部分分割,分割後兩造所分得之土地均臨接道路或私設巷道,使用便利,得以發揮土地之最大效益,請求鈞院依附圖所示分割方案分割,至於土地分割後面積增減部分,請求依公告現值加四成互為找補等語。 二、被告答辯部分: ㈠被告楊伯顯、楊清嘉、楊榮宗、楊義明、楊添勝、楊孟輯、 蔡昀真、楊數珠、楊東波、楊玉仁、楊勝全、楊文慶、楊長宏、楊永茂、楊文齊、楊志強、楊志成到庭均表示:同意依原告主張甲案之分割方案分割等語。 ㈡被告楊進雄、楊木村到庭表示:同意依原告主張甲案之分割 方案分割,也同意分割後面積增減部分,依公告現值加四成互為找補等語。 ㈢被告楊宇寬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 出答辯狀供本院審酌。 三、得心證之理由: ㈠按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 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民法第823 條第1 項及第824 條第1 項、第2 項第1 款分別定有明文。原告主張系爭四筆土地為原告與被告等人共有,兩造應有部分詳如附表二所示,兩造就系爭四筆土地無法以協議方式分割,且系爭四筆土地並無訂定不分割之期限,而系爭四筆土地依其使用目的亦非不能分割,又系爭四筆土地原共有人楊義春已死亡,被告楊長宏、楊文慶及楊秀霞為其繼承人,而楊義春於系爭602、606、607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已經被告楊長宏、楊文慶辦理繼承登記完畢等情,業據原告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證,復為被告等人所不爭執,並有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人分割系爭四筆土地,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㈡按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 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民法第824條第6項設有明文規定。查系爭四筆土地相鄰,且部分共有人相同,原告於系爭四筆土地均有應有部分,而被告楊清嘉、楊伯顯、楊東波、楊玉仁、楊勝全、楊義明、楊木村、楊進雄、楊添勝、楊孟輯、蔡昀真、楊數珠、楊永茂、楊文齊、楊志強、楊志成、楊榮宗、楊文慶、楊長宏到庭表示同意分割,是系爭四筆土地已經各筆土地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同意合併分割,則原告請求將系爭四筆土地合併分割,自屬有據。 ㈢按法院就共有物為裁判分割時,應考慮公平性、當事人聲明 、應有部分比例與實際使用是否相當、共有物之客觀情狀、共有物之性質、共有物之價格與經濟價值、共有人利益、各共有人主觀因素與使用現狀、共有人之利害關係等因素(最高法院69年度台上字第3100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606地號土地現為空地,東南側臨接道路;系爭607地號土地部分作為道路使用,部分為空地;系爭602地號土地北側有被告楊志強、楊志成共有之磚造瓦頂平房,東北側有原告與被告楊志成共有之三合院,中央有被告楊文齊所有加強磚造三層樓房、被告楊永茂所有加強磚造三層樓房、訴外人楊義春所有加強磚造三層樓房,及被告楊文齊、楊永茂、訴外人楊義春共有之磚造瓦頂平房,東南側有被告楊義明、楊木村共有之三合院;系爭599地號土地南側有被告楊義明、楊木村、楊榮宗、楊進雄、楊添勝、楊孟輯、蔡昀貞共有之三合院,及若干老舊平房,其餘為空地,業經本院至現場勘驗明確,有勘驗筆錄及現況圖1份附卷可憑,堪信為真實。 ㈣本院審酌系爭606地號土地現為空地,東南側臨接道路;系爭 607地號土地部分作為道路使用,部分為空地;系爭602地號土地北側有被告楊志強、楊志成共有之磚造瓦頂平房,東北側有原告與被告楊志成共有之三合院,中央有被告楊文齊所有加強磚造三層樓房、被告楊永茂所有加強磚造三層樓房、訴外人楊義春所有加強磚造三層樓房,及被告楊文齊、楊永茂、訴外人楊義春共有之磚造瓦頂平房,東南側有被告楊義明、楊木村共有之三合院;系爭599地號土地南側有被告楊義明、楊木村、楊榮宗、楊進雄、楊添勝、楊孟輯、蔡昀貞共有之三合院,及若干老舊平房,為兩造所不爭執,為兼顧使用之現狀,多數共有人之意願、土地整體之利用價值,及兩造間共有價值平等均衡原則,認為本件分割方法應以雲林縣虎尾地政事務所113年10月21日土地複丈成果圖為基準,即如附圖甲案所示方法分割:⑴編號A部分面積583.35平方公尺、編號F部分面積487.78平方公尺土地分歸原告楊德城取得。⑵編號B部分面積222.7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楊數珠取得。⑶編號C部分面積619.73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楊伯顯、楊清嘉、楊東波、楊玉仁、楊勝全按應有部分15493/61973、15493/61973、10329/61973、10329/61973、10329/61973之比例保持共有取得。⑷編號D部分面積121.24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蔡昀真取得。⑸編號E部分面積379.98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楊進雄取得。⑹編號G部分面積673.48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楊志成與楊志強按應有部分62990/67348、4358/67348之比例保持共有取得。⑺編號H部分面積337.14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楊文齊取得。⑻編號I部分面積337.14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楊永茂取得。⑼編號J部分面積454.77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楊文慶、楊長宏按應有部分各1/2之比例保持共有取得。⑽編號K部分面積95.7平方公尺土地為道路,分歸被告楊文齊、楊永茂、楊文慶、楊長宏按應有部分1/3、1/3、1/6、1/6之比例保持共有取得。⑾編號L部分面積812.66平方公尺、編號N部分面積275.65平方公尺、編號P部分面積397.8平方公尺、編號P1部分面積5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楊木村取得。⑿編號M部分面積710.39平方公尺、編號O部分面積359.04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楊義明取得。⒀編號Q部分面積332.51平方公尺、編號Q1部分面積68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楊添勝、楊孟輯按應有部分各1/2之比例保持共有取得。⒁編號R部分面積211.94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楊木村、楊宇寬按應有部分20446/21194、748/21194之比例保持共有取得。⒂編號S部分面積264平方公尺、編號S1部分面積3平方公尺土地分歸被告楊榮宗取得。⒃編號道路1部分面積139平方公尺、編號道路2部分面積67平方公尺、編號道路3部分面積498平方公尺、編號道路4部分面積233平方公尺、編號道路5部分面積205平方公尺土地為道路,分歸兩造按附表三編號道路1、2、3、4、5之應有部分比例欄所示比例保持共有取得。此一分割方案,已兼顧兩造之分割意願,各共有人所分得土地或臨接道路,或臨接私設巷道,使用及通行均稱便利,土地利用價值於分割後不至降低。從而,本件裁判分割,應以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為適當。 ㈤又按,法院裁判分割共有物,除應斟酌各共有人之利害關係 ,及共有物之性質外,尚應斟酌共有物之價格,倘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或所受分配之不動產,其價格不相當時,法院非不得命以金錢補償之(最高法院57年度台上字第2117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系爭四筆土地分割後,原告與被告楊進雄不能按其原應有部分受分配,被告楊木村則分配取得土地較其原應有部分面積為多,揆諸前開說明,兩造就共有人中有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即應以金錢為補償。本院審酌系爭四筆土地位於雲林縣土庫鎮郊區,系爭四筆土地113年1月之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均為新臺幣(下同)3,300元,附近多為住家,無商業活動,生活機能難認良好,而原告與被告楊進雄、楊木村均同意以系爭四筆土地公告現值加4成之標準互為找補,是原告主張以每平方公尺4,620元作為兩造間面積增減相互找補之計算標準,應屬適當。準此,兩造應互相金錢找補金額詳如附表一所示,爰定補償金額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㈥又共有人自共有物分割之效力發生時起,取得分得部分之所 有權;應有部分有抵押權或質權者,其權利不因共有物之分 割而受影響,但權利人經共有人告知訴訟而未參加者,其權 利移存於抵押人或出質人所分得之部分,民法第824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第3 款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楊宇寬於系爭60 7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1/36,前經設定120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訴外人楊美雲,經本院向訴外人楊美雲告知訴訟,訴外人楊美雲經合法通知未到庭聲明參加訴訟,則依民事訴訟法第824 條之1 第2 項第3 款規定,其權利移存於被告楊宇寬所分得編號R部分之土地。準此,訴外人楊美雲對被告楊宇寬之抵押權,分割後應轉載至被告楊宇寬分割後所取得附圖甲案所示編號R部分土地上。 ㈦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第823 條第1 項規定請求分割系爭四 筆土地,為有理由,爰審酌系爭四筆土地之使用現況、兩造分割之意願,及兩造於分割後因分配面積互有增減等一切情狀,認應以附圖所示之分割方法分割,並按附表一所示方法為補償為適當,爰判決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四、末按分割共有物事件本質上並無訟爭性,兩造本可互換地位 ,由任一共有人起訴請求分割,均無不可,且兩造均因本件裁判分割均蒙其利,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故本院認於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於法院准予分割,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時,仍應由兩造依系爭土地應有部分比例即附表三「訴訟費用負擔比例」欄所示比例負擔訴訟費用較符合公平原則,附此敘明。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附表一(金額:新臺幣/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受補償人/ 應受補償金額 應補償人/應提出補償金額 楊木村 受補償金額合計 楊德城 365,396 365,396 楊進雄 94,849 94,849 應補償金額合計 460,245 460,245 附表二:雲林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共有 人之應有部分 編號 共有人姓名 599地號 602地號 606地號 607地號 1 楊德城 4266分之100 750分之139 6分之1 3分之1 2 楊伯顯 12分之1 3 楊清嘉 12分之1 4 楊榮宗 18分之1 36分之1 36分之1 36分之1 5 楊義明 18分之1 36分之5 4分之1 90分之11 6 楊木村 18分之3 36分之7 36分之11 180分之27 7 楊進雄 12分之1 24分之1 24分之1 24分之1 8 楊添勝 24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9 楊孟輯 24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48分之1 10 蔡昀真 18分之1 60分之4 11 楊數珠 4266分之511 12 楊東波 18分之1 13 楊玉仁 18分之1 14 楊勝全 18分之1 15 楊志強 4266分之100 16 楊長宏 6000分之250 3000分之125 60分之2 17 楊文慶 6000分之250 3000分之125 60分之2 18 楊永茂 72分之5 3000分之125 180分之11 19 楊文齊 72分之5 3000分之125 180分之11 20 楊志成 3000分之444 21 楊宇寬 36分之1 附表三: 雲林縣○○鎮○○段000○000○000○000地號土地共有人關於編號道路1、2、3、4、5之應有部分及訴訟費用負擔之比例 編號 共有人姓名 編號道路1、2、3、4、5之應有部分 訴訟費用負擔比例 備 註 1 楊德城 889500分之131965 100分之15 2 楊伯顯 889500分之17775 100分之2 3 楊清嘉 889500分之17775 100分之2 4 楊榮宗 889500分之30633 100分之3 5 楊義明 889500分之122696 100分之14 6 楊木村 889500分之183103 100分之21 7 楊進雄 889500分之45951 100分之5 8 楊添勝 889500分之22975 100分之3 9 楊孟輯 889500分之22976 100分之3 10 蔡昀真 889500分之13910 100分之2 11 楊數珠 889500分之25550 100分之3 12 楊東波 889500分之11850 100分之1 13 楊玉仁 889500分之11850 100分之1 14 楊勝全 889500分之11850 100分之1 15 楊志強 889500分之5000 100分之1 16 楊長宏 889500分之27917 100分之3 17 楊文慶 889500分之27918 100分之3 18 楊永茂 889500分之42340 100分之4 19 楊文齊 889500分之42340 100分之4 20 楊志成 889500分之72268 100分之8 21 楊宇寬 889500分之858 10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