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ULDV-113-訴-462-20241014-2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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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62號 上 訴 人 侯英洺 侯姿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侯金玉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不動產等事件 ,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9月24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62號第一審 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3,459,152元【計算式:(104平方公尺×12,438元)+19 0,600元+1,975,000元=3,459,15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2,88 1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 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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