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1-24
案號
ULDV-113-訴-480-20250124-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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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0號 上 訴 人 謝書明即浤紳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永祥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480號給付工 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3,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8,41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