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5-02-18
案號
ULDV-113-訴-480-20250218-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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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480號 上 訴 人 謝書明即浤紳工程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永祥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 於民國114年1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4年2月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家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