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5-01-13

案號

ULDV-113-訴-500-20250113-2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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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建中間因清償債務事件,上 訴人對民國113 年12月13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48,970 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6,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 應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 據(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提起本 件上訴,要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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