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4-11-26
案號
ULDV-113-訴-513-2024112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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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3號 上 訴 人 振瑋營造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林東良 上 訴 人 黃維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借款事 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3年10月29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13號第 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 新臺幣(下同)2,652,89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001元,上 開上訴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芳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