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
日期
2025-03-13
案號
ULDV-113-訴-518-2025031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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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18號 原 告 陳仕勛 訴訟代理人 陳武忠 被 告 新興同心苑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淑芬 訴訟代理人 黃正男律師 唐建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十八日下午 三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