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ULDV-113-訴-524-20241216-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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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佳緯 送達代收人 林保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游若玲即游惠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 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3萬 5,20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