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協議
日期
2025-01-20
案號
ULDV-113-訴-534-20250120-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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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4號 上 訴 人 廖憲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廖鴻祺間,因本院113年度訴字第534號履 行協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72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4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昱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姵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