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等
日期
2024-11-14
案號
ULDV-113-訴-547-2024111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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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47號 原 告 江云姵 廖奕麒 廖成奕 廖彥帤 廖芊美 廖麗麒 廖品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元應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東亞產業無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5日內,陳報並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完 整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四、原告或被告無訴訟能力,未由法定代理人合法代理。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審判長上開權限之規定,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時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4款、第6款、第27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分割或破產而解散外,應行清算。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前條解散之公司在清算時期中,得為了結現務及便利清算之目的,暫時經營業務。公司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或廢止登記者,準用前三條之規定。無限公司之清算,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但本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者,不在此限。由股東全體清算時,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行之,公司法第24條、第25條、第26條、第26條之1、第79條、第80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於無限公司經廢止登記者,應行清算程序,且除公司法或章程另有規定或經股東決議,另選清算人外,應以全體股東為法定清算人;又法定清算人之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再繼承人有數人時,應由繼承人互推一人為法定清算人,如全體繼承人未推派特定人,自應由全體繼承人為清算人。 二、查被告已於民國106年8月30日經主管機關廢止登記在案,有 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參。被告既經廢止公司登記,即應行清算,以被告之清算人為其法定代理人,揆諸前開規定,無限公司應以其全體股東為清算人,股東中有死亡者,清算事務由其繼承人行之。原告雖於113年8月13日提出民事陳報四狀暨附件6之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為林聰銘等人,然仍有缺漏之情形,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15日內,補正被告法定代理人之完整姓名、住所或居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1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