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20
案號
ULDV-113-訴-563-20241120-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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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3號 原 告 社團法人雲林縣大路墘中壇元帥會 法定代理人 劉志成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永崇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 項 )。其次,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 訴(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而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法第6 條)。 二、查,原告對被告提起本件分割共有物訴訟,惟被告已於民國 112 年5 月28日死亡乙節,此有本院依職權由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所得之被告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憑。 三、承上,原告對已歿之被告提起本訴,則原告之訴自難認為合 法,且此項要件之欠缺又無從命其補正,是依上開規定,原告之訴,即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3 款、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欣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