排除侵害
日期
2024-11-07
案號
ULDV-113-訴-568-2024110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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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68號 原 告 廖欽茂 訴訟代理人 王正明律師 被 告 楊艷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 828,75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 元,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