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ULDV-113-訴-576-20250307-2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7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宗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佳芳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民國114 年2 月18日本院民事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51,50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42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 期即駁回其上訴。其次,上訴狀應表明上訴理由;又上訴理由應 表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同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第2 項)。查,上訴人所提上訴 狀之內容有上開缺漏,併命上訴人於前揭期間內補正,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蔣得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李欣芸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