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1-18

案號

ULDV-113-訴-589-20241118-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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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9號 原 告 江玉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松柏間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就被告謝松柏占有 坐落雲林縣○○○○段000地號土地上如起訴狀附圖所示紅色部分、 面積約25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拆除,並將土地返還原告及其他共 有人,則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自應以原告請求返還範圍之全部計 算,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75,000元【 計算式:250㎡×7,500元(113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875,000元 】,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9,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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