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1-28

案號

ULDV-113-訴-589-20241128-2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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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9號 原 告 江玉蘭 被 告 謝松柏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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