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
日期
2024-11-28
案號
ULDV-113-訴-589-2024112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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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89號 原 告 江玉蘭 被 告 謝松柏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13 年11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