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5

案號

ULDV-113-訴-598-20241205-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98號 原 告 何美玲 訴訟代理人 鍾承哲律師 被 告 潘昭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下 午2時1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梁靖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