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2-25
案號
ULDV-113-訴-601-2025022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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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01號 上 訴 人 張哲夫 被上訴人 陳易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 幣(下同)753,02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390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沈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