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09
案號
ULDV-113-訴-611-2024100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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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11號 原 告 陳石生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宸安即林美麗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 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核定為1,532,828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6,246元,原告僅繳 納500元,尚不足15,74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 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秋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林家莉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