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0-17
案號
ULDV-113-訴-628-2024101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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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28號 原 告 翁嘉鴻 被 告 廖束即張順意之繼承人 張志強即張順意之繼承人 張志全即張順意之繼承人 張志名即張順意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據被告聲明異議視為起 訴。原告前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惟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700,00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600元, 原告僅繳納500 元,尚不足7,100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 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