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日期

2024-10-14

案號

ULDV-113-訴-631-20241014-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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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31號 原 告 林振暉即宏展土木包工業 被 告 國立斗六高級中學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 以113年度補字第282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並已於民國113年7月31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之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然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本院本院民事科答詢表1份附卷可憑。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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