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2-24
案號
ULDV-113-訴-648-2025022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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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尚賢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上訴費用新臺幣7,515 元,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4年1月22日113年度訴字第648號判決 不服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自有上訴不合程式之情形,而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廢棄,應改判賠償新臺幣(下同)367,442元,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67,44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15元。茲依前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翌日起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蔣得忠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