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4-10-21

案號

ULDV-113-訴-649-20241021-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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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49號 原 告 邱國裕 上列原告與被告廖語喬、廖語喬之二親等旁系血親間請求代位分 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4,463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31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單、收狀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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