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13

案號

ULDV-113-訴-658-20241113-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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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58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31,237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至於原告雖以「113年度少調字第422號」 為案號提出民事起訴狀,但少年事件之調查及審理程序,並非刑 事訴訟程序,其性質與刑事訴訟程序迥別,故刑事訴訟法之附帶 民事訴訟,於少年事件尚不得準用。是本件仍應依一般民事訴訟 程序處理,並依法繳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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