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5-01-24

案號

ULDV-113-訴-668-20250124-2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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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8號 上 訴 人 張溱庭即張芳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雅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 不服民國113年12月31日本院113年度訴字第668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為新臺幣(下 同)14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7,873元,上開上訴費用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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