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1-15
案號
ULDV-113-訴-669-20241115-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9號 原 告 維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芳維 上列原告與被告辰皓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2 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 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前開關於審判長權限之規定,依同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並準用於受命法官行準備程序之時。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准予核發113年度司促字第4859號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97,507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8,200元,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72條第1項準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