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日期
2024-12-04
案號
ULDV-113-訴-669-2024120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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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69號 原 告 維昇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芳維 被 告 辰皓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耀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1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繳裁判費8,2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0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按。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亦有答詢表在卷可查,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碧蓉 法 官 黃偉銘 法 官 林珈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宛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