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1-07

案號

ULDV-113-訴-695-20241107-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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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95號 原 告 許菊(即吳茂生之繼承人) 吳欯慧(即吳茂生之繼承人) 吳鴻榮(即吳茂生之繼承人) 簡勝美(即吳尚正之繼承人) 吳怡慧(即吳尚正之繼承人) 吳金璋(吳尚正之繼承人) 黃玉英(即吳明達之繼承人) 吳珍瑜(即吳明達之繼承人) 吳珍瑗(即吳明達之繼承人) 吳俊德(即吳明達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進丁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元,應 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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