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日期

2025-02-20

案號

ULDV-113-訴-713-20250220-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13號 反訴 原告 劉星暉 劉美嬌 住○○市○○區○○路00巷00弄00號0 樓 劉淑惠 劉美恂 劉邦裕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律師 施宇宸律師 劉宣賦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就原告林清城、林清龍所提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提 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90,544元,依新修正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 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37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儀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芳宜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