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5-01-21
案號
ULDV-113-訴-732-2025012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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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732號 原 告 鎮楹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顏伶如 訴訟代理人 顏敏樺 被 告 陳秋春即裕益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拾萬玖仟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三年 十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本院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各款所列之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兩造約定由原告自民國113年6月起提供點工予被 告,在台塑企業於麥寮六輕廠區內之碼槽區東9進行鋼構之除鏽油漆工作,原告自113年6月起提供點工至113年7月15日 被告轉包自訴外人宜昇機械工程有限公司之台塑企業於麥寮 六輕廠區內協助施作工程,付款方式由被告以匯款付之,每月15日匯款,原告依約自113年6月4日起提供被告點工至113年7月15日止,詎被告未依約匯款給付點工報酬,雖經原告催告,被告仍置之不理,原告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13年6月、7月之點工報酬294,550元、215,400元,合計509,9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等語。 並聲明:如主文所示。 三、被告經本院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兩造間簽訂之合約書、點工麥 寮廠113年6、7月份出勤表、兩造間LINE對話截圖、點工至六輕廠區工作之刷卡紀錄表等為證,被告經本院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答辯狀以供本院斟酌,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509,950元,及自113年1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靖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