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03
案號
ULDV-113-訴-741-20250103-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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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41號 原 告 莊素秋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玉桂之繼承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 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900元,該裁定業於同年月24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繳納,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繳費資料明細、繳費資料查詢清單、答詢表、收文資料查詢單、收狀資料查詢單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及說明,其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偉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