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日期

2024-12-12

案號

ULDV-113-訴-762-20241212-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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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62號 原 告 林浚騰 被 告 朱浚賓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聲請對被告朱浚賓發支付命令, 經本院核發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7180號),被告於法定 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又按以一訴附 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 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故以一訴附帶請求其 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其附帶請求於起訴前所生部分 ,數額已可確定,應合併計算其價額。查原告請求之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100萬元及自民國112年4月22日起算之利息(司促卷第 3頁),訴訟標的金額應加計起訴前之利息24萬1,096元【計算式 :自112年4月22日起至113年10月23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6計算之 利息24萬1,09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合計為124萬1,096元【 計算式:100萬元+24萬1,096元=124萬1,09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萬3,375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 繳1萬2,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承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達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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