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6

案號

ULDV-113-訴-771-20241216-1

字號

法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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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71號 原 告 吳正一 被 告 宋志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是當事人間若無專屬管轄之情形,亦無特別審判籍之適用,則應回歸普通審判籍之規定,合先敘明。 二、查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桃園市,有個人戶籍查詢資料可參, 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桃園地方法院管轄。又被告之犯罪地依起訴書所載,係於不詳地點交付其銀行帳戶帳號及密碼,不能證明係在本院管轄區域內。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要屬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吳福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沈菀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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